2019年河南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重点04-法人的权利能力
第四章法人
四、法人的权利能力、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
(一)权利能力
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,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,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。
法人,由于具有团体性以及与自然人自然属性上的差异,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,也有特殊性,主要表现在:
1.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、行政命令和其章程、目的的限制,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,他可以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。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 限制。
2.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、生命、年龄、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。法人 可以享有名称权、名誉权,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,如肖像权、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等, 法人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。
3.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,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;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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